工作時間違規(guī)操作受傷 算不算工傷
2012-08-03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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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臺人才網(wǎng) 作者:天臺人才網(wǎng)
家住福建省的鄒甲在我縣某石材廠擔任管理人員,在2011年10月23日的下午,鄒甲跟同事陳某在用人單位開鏟車時,不慎鄒甲被鏟車反彈出去摔倒在地。鄒甲明知陳某是會計,不是專業(yè)生產(chǎn)人員,卻派其去叉石頭,導致鄒甲背部(脊椎)受傷。
鄒甲受傷以后,石材廠幾乎支付了全部的醫(yī)療費,但是沒有為他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由于鄒甲受傷的部位是脊椎,所以無法正常行走,其子鄒乙為自己的父親向天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在此期間,辦案人員經(jīng)過調(diào)查取證,確定鄒甲受傷屬實,但同時認為鄒甲在這起事故中存在工作失誤:鄒甲作為管理人員,應該熟知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但是鄒甲沒有,主觀上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
根據(jù)上述的這些理由,很多人都會認為鄒甲自己存在過錯,是不應該被認定工傷的。但是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鄒某是完全符合這一規(guī)定的。所以在2012年3月,鄒甲的情況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在工傷認定這一過程中,除非勞動者主觀上存在故意,例如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行為,否則即使是在工作中存在失誤,一般也是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在平常用工管理中,需切實做好安全生產(chǎn)工作,應盡量避免此類生產(chǎn)事故發(fā)生。
注:為尊重個人隱私,以上名字都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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